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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03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3 分享:

市卫生健康局:

  政协提案第131032号《关于建立中山市青少年脊柱侧弯防治工作体系的建议》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立社会齐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的建议

  采纳建议。涉及我局职责的为“做好重症贫困患者的救治救助”,青少年脊柱侧弯重症贫困患者可按规定纳入中山市医疗救助,具体办理措施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根据《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20〕48号),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包括:1.特困供养人员;2.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 3 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财产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并对其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1.首次医疗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保费用(自付)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给予救助,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医保费用(自付)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余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保费用(自付)按8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2.二次医疗救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首次医疗救助核报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按相应比例给予救助,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余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15万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参照不低于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由各镇街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年度救助限额由各镇街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我局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有关工作开展。

  此函。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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