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59号)及《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医保发〔2021〕60号)相关规定,对申请中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61家单位(17家医疗机构及44家零售药店),经条件核对、现场评估等相关程序开展评估,现对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部反映。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1楼2110室
联系电话:0760-88103086
附件:1.评估合格医疗机构名单.xls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