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2-12 分享: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8 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

  《办法》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征收。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个医保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办法》实施后首个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12月。请我市城乡居民在12月25日前确保扣费账户有足够余额,以备划扣。

  二、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持居住证人员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额如下:

  

  (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2022年度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额如下: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无需缴费。

  三、办理流程和经办机构

  《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和经办机构不变,即参保登记、核定险种和金额、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变更信息、停保等业务,仍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其他

  原以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身份(即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机关按月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以居民身份在家庭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不再对其家庭户的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扣费,有关参保缴费变更指南详见《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事项的通告》(通告2021年第7号文号待补充)的附件《参保缴费险种转换和操作指南》。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