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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14 分享:

  《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市税务局和市医保中心将从12月1日起征收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要求,优化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规范参保,有序清理制度内重复参保和跨参保年度的跨制度重复参保,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不能以职工和居民两种身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后,应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如您2021年11月存在以职工和居民身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形,2021年12月1日市医保中心将统一暂停重复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再扣缴您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二、不能在两个及以上地市重复参保

  根据规定,重复参加两个及以上地市居民医保的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个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如您存在重复参加两个及以上地市居民医保的情形,且存在其他地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据的,我市无法重复扣缴您2022年度居民医保费。如果您确定要参加中山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请尽快联系重复参保的地市医保经办部门撤销原参保登记或申请退费,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