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共有213家药店(详见附件)存在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进销存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暂停其服务协议、责令限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从事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业务。
附件:213家零售药店名单.pdf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