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8〕120号)规定,从2019年1月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为0.5个百分点。对于2019年1月已按原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市税务局、市社保基金局、市医保中心已多次主动将阶段性降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回单位。由于部分单位缴费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相应退费款项一直无法成功退还。
现请该部分单位(详见附件)于9月3日前携带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或一般账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更新缴费账户信息,以便将相应退费款项顺利退还。
附件:退费企业名单.xls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