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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中山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24053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20 分享:

王向东委员:

  您提出关于《关于免除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合理性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三)我市退休人员按照《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办〔2010〕52号)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其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中府办〔2010〕53号)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对参保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缴交医疗保险费。

  由于《社会保险法》未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近年来因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用人单位经营压力增大,部分用人单位对由用人单位为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提出异议,因此我局对于企业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时,不再强制用人单位为退休员工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年限的问题

  (一)1998年国家开始推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3月,我市启动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市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约为21年。

  (二)我市1999年3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与在岗工龄不一致,工龄并不等同于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时间,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以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长短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水平相关,目前我市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处于广东省较低水平,按照2020年6月16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全省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目前我市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人也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并不存在多缴费现象。

  三、关于周边城市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问题

  周边城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退休后也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东莞市,根据《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方可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何时修订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2019年4月29日省医保局下发《关于暂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325号),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各市暂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固化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和年限(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报销比例,保障项目和范围,支付方式和结算标准等政策。2020年5月20日省医保局再次下发《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省级统筹期间固化医保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175号),要求各地市务必严格落实325号文的要求。2020年6月16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作了相应规定,目前我市已在同步起草修订中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拟执行省级统筹规定的缴费年限,待《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后,尽快落实出台我市的相关文件。

  诚挚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专此函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


  文件下载: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中山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24053号的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