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 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或该零售药店所属本市连锁公司总部,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意,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 《中山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盖公章的原件);
2. 《营业执照》正、副本(盖公章的复印件);
3.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盖公章的复印件);
4. 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
5. 执业药师资格证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劳动合同(盖公章的复印件);
6.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盖公章的复印件);
7.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需包含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及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盖公章的原件);
8.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联调确认表(药店)》)(盖公章的原件);
9.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盖公章的原件);
10.其他补充材料(盖公章的原件)。
上述1、8表单均可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下载及查看相关流程、要求等。
三、办理流程
(一) 完成联调测试(指引参照下图),向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市医保中心,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广场1栋4楼402室)提交《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联调确认表(药店)》。
温馨提示:不倡导通过第三方代办医保定点申请工作,如确需第三方代办,第三方代理提交《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联调确认表(药店)》时需提供委托书。
(二) 提交申请材料至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25-A37窗口),经办窗口应当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发出《中山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发出《中山市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不予受理回执》)。
(三)市医保中心评估
市医保中心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材料包括: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签名并加盖药店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药店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药店公章);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加盖药店公章);
6.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药店公章)和职工医保参保证明;
7.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药店公章)和职工医保参保证明;
8.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原件(加盖药店公章);
9.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原件(加盖药店公章);
10.药店正门开业状态照片电子件(需包含药店招牌、名称、门牌号码);
11.医保药品标识照片电子件;
12.其他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材料。
(三) 市医保中心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在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将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由市医保中心与申请药店协商谈判后通过网络签订医保协议。
评估不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告知申请药店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发出《中山市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不合格告知书》)。申请药店可按要求进行整改,3个月后提交整改报告可再次进行评估,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查看《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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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条款以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