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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指引(2025年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9 分享:

  一、受理条件

  (一)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 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 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实体医疗机构须已申请并被评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向中山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市医保中心)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正式运营至少 3 个月;

  2.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

  6.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 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3. 信息系统应当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4. 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5. 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四)注意: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 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6. 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 《中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盖公章的原件);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副本(盖公章复印件);

  3.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内容需包含医保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盖公章的原件);

  4.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联调确认表》)(盖公章的原件);

  5.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盖公章的原件)。

  上述1、4表单均可扫描下方二维码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下载及查看相关流程、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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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流程

  (一) 完成联调测试(指引参照下图),向市医保中心办公室(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六路1号天奕国际广场1栋4楼402室)提交《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联调确认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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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不倡导通过第三方代办医保定点申请工作,如确需第三方代办,第三方代理提交《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联调确认表(医院)》时需提供委托书。

  (二) 提交申请材料至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25-A37窗口),经办窗口应当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市医保中心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发出《中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发出《中山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回执》)。

  (三)市医保中心评估

  市医保中心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材料包括:

  1.《中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医师及护士的执业证原件,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或职称证原件,其中医师执业证应当为第一注册地;

  7.开设的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科室及主要仪器设备列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扫描件;

  8.各科室全景照片及各科室主要仪器设备照片电子件(书面评估需提供);

  9.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PDF扫描件;

  10.近三个月医疗服务(含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总量及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原件及数据电子件;

  11.申请生育保险的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PDF扫描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1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PDF扫描件;其他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提供其设立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PDF扫描件;

  14.其他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材料。

  (四)市医保中心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在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将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保中心与申请机构协商谈判后通过网络签订医保协议。

  评估不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告知申请机构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发出《中山市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不合格告知书》)。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进行整改,3个月后提交整改报告可再次进行评估,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查看《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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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供参考,具体条款以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