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政学堂】参保人就医权益须知(门诊篇)
●参保人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向一家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点手续,该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联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其就医点。
●参保人如需变更就医选点的,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因病情需要,参保人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相关联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再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如参保人选定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构所在镇街未设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参保人在非选定的本市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和抢救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按普通门诊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符合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应选择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和就医。
▲参保人向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符合准入标准的,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至医保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参保人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能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成功次日生效。
▲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在有效期结束后自动失效,如需继续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当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续期流程按照认定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