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政学堂】参保人就医权益须知(住院篇)
■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并用本人医疗保障凭证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应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和审核通过待遇资格的,出院时进行联网结算。
■参保人入院时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出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说明原因,并于入院后3天内出示。参保人出院时仍不能出示的,先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交足住院押金,暂不结算医疗费用,待领取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后,再结算此次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仅限我市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间)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转院手续后,参保人于次日内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可连续计算住院起付标准。
●符合市外转院条件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当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参保人已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只限在选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转诊备案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参保人每次异地转诊手续可享受3个月内本次转诊的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待遇及3个月内不同疾病的多次门诊统筹待遇。治疗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参保人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等发生临时异地住院就医后,应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急诊诊断证明等资料于出院前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异地急诊备案手续。
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中山积水潭骨科医院。
▲符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相应材料到各镇街医保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选择一个异地统筹区作为就医地,备案后在我市定点医院就医不能刷卡结算。
▲已办理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已上线联网结算医院(查询网站:http://fuwu.nhsa.gov.cn)住院和门诊的,可凭身份证和社保卡进行入院或就医登记,出院时或结算时凭本人医疗保障凭证直接联网结算。
▲已办理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或有效转院手续。
住院和门特待遇:按市内同级医院待遇支付。
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统筹支付4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统筹支付2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全年包干费额度。
▲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和门特参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实际报销费用的70%、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实际报销费用的50%予以报销;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临时外出疑似急诊的,在入院后出院前持病情记录等能确认入院情况的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前台登记审批,如确属于临时外出急诊的,则按市内同级医院待遇支付。
▲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年内到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