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来啦!
根据国家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多项措施,规范完善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有效保障参保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为适应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新形势,确保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市医保局制定《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就是经过医保经办部门评估确认合格后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才有资格给医保参保人提供可医保报销的医药服务。对我们参保人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定点零售药店里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
(一)零售药店运营时间至少3个月。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能够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三)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等。
(四)财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的“进销存”情况。
(五)完善统计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等。
(六)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七)执行医保药品目录。
三、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亮点”
(一)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对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范围、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评估内容、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协议终止的条件等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权责和义务关系更加清晰,对协议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办法》明确提出定点零售药店机构可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四)注重保护参保患者医药服务安全。《办法》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