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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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来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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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迅速发展,异地就医、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快速涌现,人民群众对医保服务的需求呈多元化趋势,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总结过去实践基础上,结合新时期赋予医保部门新职能进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顶层设计,市医保局制定《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就是经过医保经办部门评估确认合格后并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给医保参保人提供可医保报销的医疗服务。对我们参保人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里看病,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运营时间至少3个月,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能够正常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三)医保管理制度要求,包括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等。

  (四)财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的“进销存”情况。

  (五)完善统计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等。

  (六)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协议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七)执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

  三、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亮点”

  (一)进一步拓展并延伸了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为了确保业务经办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对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评估内容、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协议终止的条件等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为了确保协议管理工作的正确依法依规开展,对协议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为了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和持续发展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医保工作,明确提出“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的基本条件。

  (五)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为了提升医保服务的准确性、便捷性和可及性,明确规定: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均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

  (六)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责任,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七)《办法》明确提出保护参保人员隐私,注重参保患者医疗服务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的重要性,突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