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部门反馈意见: |
反馈对象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原因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药品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 一是为适应法律法规更新需求,本条款中不限制具体遵循法规。二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已明确,申请医保定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议《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八条第(十二)项内容修改为“未依法履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 国家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我市不宜增加处罚情形,以免违反上位法。 |
反馈无意见的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定点医药机构反馈意见: |
反馈对象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采纳原因 |
北京同仁堂中山药店有限公司 |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处方药在零售管理上施行按类操作,指定目录外的处方药不用凭处方,因此建议药监规定的严格凭处方销售的名单外的药品,若同是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采用医师审核即可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全部统一性的命令要求出具处方。 |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 国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建议不局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 |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 国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
中山市小榄镇广益药店 |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建议改为“只需要合法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或者纸质处方,同样需要医师签章”。 |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 国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
其他337家定点医疗机构和823家定点零售药店逾期无回复,视同无意见。 |
三、公众反馈意见: 无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