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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5 分享:

  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24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网向社会各界征求《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2021年6月24日,收到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2条,收到市卫生健康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无意见,收到2家定点医药机构反馈意见3条,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无意见,社会公众无意见。具体意见反馈情况详见下表:

《中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一、职能部门反馈意见:

反馈对象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原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药品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一是为适应法律法规更新需求,本条款中不限制具体遵循法规。二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已明确,申请医保定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议《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十八条第(十二)项内容修改为“未依法履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国家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我市不宜增加处罚情形,以免违反上位法。

反馈无意见的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定点医药机构反馈意见:

反馈对象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原因

北京同仁堂中山药店有限公司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处方药在零售管理上施行按类操作,指定目录外的处方药不用凭处方,因此建议药监规定的严格凭处方销售的名单外的药品,若同是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采用医师审核即可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全部统一性的命令要求出具处方。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国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建议不局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国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中山市小榄镇广益药店

《中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建议改为“只需要合法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或者纸质处方,同样需要医师签章”。

不采纳。已电话沟通,并达成共识。

国家《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

其他337家定点医疗机构和823家定点零售药店逾期回复,视同无意见

三、公众反馈意见:

无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