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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29 分享:

  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8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务网上发布《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2021年3月18日,共收到2个群众的反馈意见。具体意见反馈情况详见下表:

反馈人员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邮箱地址为

2425****51@qq.com的群众

职工医保可否保留类似现有模式?将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公务员补助、灵就四类人放在一个制度内,分层级,基金共济,符合大数法则,分开收支易造成制度碎片化,增加管理难度和风险。另可否考虑设计允许同一单位参基本后,高层级缴费档次可自由选择,主动权交给单位,避免年度转换险种的引发的各种问题?

部分采纳

1.医保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统一设计的多重保障体系。2.已允许同一单位的职工分别选择不同的参保类型。

邮箱地址为

8776****7@qq.com的群众

第十条【缴费基数】(一)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收入,这条不公平,举一个例子:用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来计算,以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300%上限为缴费基数,3500×300%=10500元,购买待遇低的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4%),10500元×4%=420元;以月平均工资3500元的60%下限为缴费基数,3500×60%=2100元,购买待遇高的统账结合职工医保(费率7.8%),2100元×7.8%=163.8元;420元-163.8元=256.2元,多缴纳了256.2元人民币的,仅享受低的医保待遇;少缴纳了256.2元人民币的,反而享受高的医保待遇。多缴费,享受低待遇;少缴费,享受高待遇,这是非常明显的不合理。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号)第四条  待遇与缴费挂钩,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2020-03-05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所以建议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基数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相同的待遇、相同的缴费基数最公平合理。

不采纳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用人单位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同时《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灰度改革若干措施》(粤办发〔2020〕41号)要求“统一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国家、省文件均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做了规定,我市职工的缴费基数需按国家、省要求调整。

第三十条【异地待遇】未办理长期异地或转诊就医的参保人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其中的50%按规定予以报销,建议改回70%,因为:原来的异地待遇就是“70%按规定予以报销”,职工医保(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二条【异地待遇】也是“70%”;但现在的城乡居民医保(征求意见稿)降低到50%,不符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不降低原有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承诺。

不采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缴费与待遇挂钩。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较城乡居民的高,待遇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