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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5-25 分享:

  2020年4月30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和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2020年5月15日,收到市财政局和8家医疗机构反馈意见21件,部分已采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公众无意见。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情况

反馈对象类别

反馈对象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职能部门

中山市财政局

1.《结算办法》中涉及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的门槛设置建议结合近年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情况,同时参考现行医保基金结算办法操作,避免奖励部分较往年差距太大。

采纳


2.建议做好资金测算,对比办法调整前后基层病种结算、分值结算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各项因素对医疗机构基金拨付的影响。

采纳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无意见。



公众

公众

无意见。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

二十二条建议:参加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团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不采纳

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中山市横栏医院

建议第22条中,支付药品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支付医用耗材交易款时间从交货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4-5个月。

不采纳

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中山市民众医院

1、建议我院等级系数有所提高。

不采纳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议基层病种结算系数为1,因为理解错误,在2019医保年内,预算医保费用超标额度时,基层病种没有乘以系数,按现在文件理解,要乘以结算系数,导致医保费用超标较多。

不采纳

对政策未理解。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

1.对“第九条第(一)、(二)点:产前检查额度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项目额度的确定,由同级医疗机构实际发生平均值”的建议:二级医院众多、服务体量及质量相差较大,建议在二级医院中分档次,16家二甲划分为4个档次。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差距不宜过大,因项目相似、收费差距只有8%。建议制定计生/产前检查项目包,全市统一规定项目、按项目价格付费。

不采纳

因产前检查的目录已由省文件规定。医院收费因医院级别差异而不同。

2.对“第十一条 第2大点中第2小点:各项目实际发生统筹费用之和×5%”,建议改为“每月预留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以和上下文一致。

不采纳

对政策未理解。

3.对“第十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病种分值结算。”的建议:生育应按特殊病种对待。生育病种等级系数不仅要考虑医院等级,更要考虑服务质量、体量、无痛分娩试点单位(中山三家医院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等因素。建议设置“顺产、剖宫产、无痛分娩”三种病种不同分值。

采纳


4.对“第十六条 病种分值的确定中第(一)大点中第1小点,基层病种平均医保费用根据基层医疗机构数据计算,可能导致大幅拉低基层病种分值,从而导致所有机构视为鸡肋或引导三级机构规避编码。建议计算所有医院的平均费用。

采纳


5.对“第十八条 基层病种结算系数”。建议明确结算系数为1.0,以真正体现同工同酬。

不采纳

目前基层病种种类和系数不科学,基层病种政策在制定中。

6.对“第十九条” 建议增加保底条款:不可抗力因素,如:今年疫情情况下不降低医保分值价值,至少保底上一年度分值价值。

不采纳

无法律依据。

7.对“第二十条 年度再次清算条件:当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未按时支付集团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通报的,不再参与年度再次清算。”行政处罚的行为往往追溯过往,往往一件涉及几千元无心之失,跨年度处罚影响巨大,应视处罚事件严重程度酌情处理,且既往行为不应与当年分配挂钩。

不采纳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有关事项。

8.对“第二十二条 支付药品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天”的建议:部分医院受国库支付流程限定而无法在30天内完成,须结合实际情况。

不采纳

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9.对“第三十九条 医保年度医疗费用结算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当月1日零时至次月1日零时前为一个月度周期。”是否不再变更为自然年度?如有变化,建议更正为:以上级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不采纳

暂未有上位法改变规定之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十二条修改为“支付药品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不采纳

违反《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十七条建议:1.我院为精神障碍类疾病专科医院,日约600名医保住院患者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诊疗康复周期长,特别是已经进入慢性期的病人,住院周期更加长。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影响下,可能出现肇事肇祸、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情况,患者家属、监护人及所在社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保持谨慎态度,客观导致患者的住院时间延长。更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尚无明确的监护人,出院更加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曾与市社保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多次沟通协调,为保证我院正常的财务运转,保障诊疗行为,允许我院作为特例给予长期住院患者约180天进行一次中途结算,这一操作办法运行至今已有十年余。2.参照当前医保政策规定,医院不能代替患者保管医保卡。而我院住院患者部分无明确监护人,部分监护人则不配合我院进行正常结算,需反复沟通、通知,甚至要与当地民政、公安等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结算。在患者监护人不能如期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分段结算的情况下,如果要集中时段结算,无法做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若存在跨社保年度结算,会导致出现不能充分享受当年度社保统筹基金。另我院有常住的市内特困医保住院患者300多人左右,按照中财社〔2017〕31号文件规定,患者入住我院发生的自付自费医疗费用,医院不得向病人收取,其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若患者监护人未能如期到我院办理结算,自付自费费用无法收回,会影响我院非税收入上缴的进度,造成收支联动资金不足从而影响医院日常运营。3.由于我院属于收支两条线单位,每年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按一定比例返还资金用于支付财政专户的费用(例如:药品费、医用耗材等费用),若一年结算一次,无法完成上缴预算任务,资金返还数额小,根据结算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支付药品交易款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天”,药品费用就无法在限期内支付,对医院日常运作会造成极大的影响。综合上述,为维护社保患者的正常权益、缓解我院日常资金周转困难,建议:维持住院时间约180天的医保患者可办理分段结算1次的结算方式。另外,经市卫健局核定我院为三级精神病医院,自2020年3月1日起物价收费级别标准由二级升为三级,营运成本有一定提高,建议提高我院每住院床日费用分值结算系数。

不采纳

无法律依据,违背医学常理。

中山市同方康复医院

第十七条反馈:1、住院床日费用分值结合成本监审,目前采用住院床日费用分值。针对的是精神专科医院,全市目前就二家,而其他那么多医院、那么多科室都不用成本监审,这不合理,而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不是更应该给予关爱而不应带有歧视并带有偏见。2、作为民营医院,没有财政补助,物业成本、装修成本完成靠自筹资金,成本核算亏本是否社保补足呢?

不采纳

住院床日费用分值主要用于精神病类病种,通过利用成本监审等手段加强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诊治和管理,希望精神病人早日回归社会。

第十八条反馈:关于在每一医保年度最后一个季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内已预付金额(含预付款及月度住院预付金额),可适当调整可分配资金预算总量及拨付月数。建议:应根据具体医院具体核算的实际预付金额来安排,并提前提醒相关医院,作为民营医院没有财政拨款,有收入没回款,没办法保证医院持续正常运营。

采纳


广东同华心理医院

十七条建议:1、住院床日费用分值结合成本监审,目前采用住院床日费用分值。针对的是精神专科医院,全市目前就二家,而其他那么多医院、那么多科室都不用成本监审,这不合理,而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不是更应该给予关爱而不应带有歧视并带有偏见。另外,作为民营医院,没有财政补助,物业成本、装修成本完成靠自筹资金,成本核算亏本是否社保补足呢?

不采纳

住院床日费用分值主要用于精神病类病种,通过利用成本监审等手段加强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诊治和管理,希望精神病人早日回归社会。

十八条建议:2.关于在每一医保年度最后一个季度,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内已预付金额(含预付款及月度住院预付金额),可适当调整可分配资金预算总量及拨付月数。建议:应根据具体医院具体核算的实际预付金额来安排,并提前提醒相关医院,作为民营医院没有财政拨款,有收入没回款,没办法保证医院持续正常运营。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