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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1058B/2025-00137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7-10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中山医保发〔2025〕26号 发布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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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10  浏览次数:-

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详见附件1)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育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费用保障通知如下: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广东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均按照甲类100%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均按100%支付。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部门按工作要求做好系统改造和监管等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