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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1058B/2022-00132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5-09
名称: 认定“门特”后如何选点?一张流程图看明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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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门特”后如何选点?一张流程图看明白!

发布日期:2022-05-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山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统筹待遇,需向具备相应门特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参保人要享受门特统筹待遇,应选定具备相应门特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结算机构(以下简称为“选点”)。

  如何进行门特选点?

  门特选点规定:门特分为一类门特二类门特。参保人门特选点与门特类型、参加的险种及就医地相关,具体规定如下图:

图片

(点击放大查看)

  门特选点办理流程:

  1.参保人经向本市具备相应门特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后,该医疗机构默认为选点医院

  2.认定为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且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需要增加选点医院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选点手续。

  3.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享受异地门特统筹待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选点手续。

  如何进行门特选点变更?

  参保人选定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1年内不能变更。在待遇有效期内,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工作地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服务范围变动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及符合变更情形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成功次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