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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MB2C91058B/2021-00169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5-08
名称: 关于落实我市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效针剂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中山医保发〔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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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我市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效针剂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1  浏览次数:-

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2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工作,降低精神分裂症患者肇事肇祸的社会风险,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有效缓解精神分裂症患者及其监护人的负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精神分裂症患者长效针剂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效针剂治疗对象

  近一年内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有肇事肇祸风险、治疗依从性差、无或弱监护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二、调整精神分裂症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提高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治疗参保人一类门特最高支付限额

  对已认定精神分裂症一类门特病种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需使用帕利哌酮注射液等长效针剂治疗的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该病种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按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25000元,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参保人在登记精神分裂症(限长效针剂治疗)特定病种时,必须选定1家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精神分裂症(限长效针剂治疗)定点治疗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长效针剂治疗记录的,从下个医保年度起该参保人的精神分裂症一类门特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回至原限额标准。

  (二)做好精神分裂症参保人的医疗救助保障工作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0〕48号),从2021年4月1日起,落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首次和二次医疗救助。

  三、政策实施保障

  本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责任。


  附件:中山市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用第二代长效针剂治疗项目实施方案.docx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7日